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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去世,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死亡残疾赔偿金是什么

简** 湖南-常德 人身侵权咨询 2019.06.24 17:39:15 351人阅读

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的丈夫车祸去世,一审判决后,对方上诉了,二审有半年多了没开庭。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和别人登记结婚,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死亡残疾赔偿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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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诉讼当事人争议或申请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涉及财产,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人身关系诉讼和财产关系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民事诉讼的进行,依人身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的不同而不同。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身关系诉讼    在人身关系诉讼中,由于人身权利义务具有专属性而不可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予终结。如离婚案件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时间可能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二审程序启动之前。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如二审程序已启动的,二审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二审程序有无启动以当事人是否提交上诉状并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标准。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财产关系诉讼    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因财产权利义务可以转移,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应根据死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无遗产、遗产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等情况来判定是终结诉讼还是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
    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且继承人表明愿意承受原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依继承人、被告不提起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或依继承人、被告提起上诉而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二审程序启动后原审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一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判决,终结诉讼;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死亡,且有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诉讼依原告、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提起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或依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提起上诉而变更当事人继续进行。被告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死亡,且二审程序未启动的,诉讼依一审判决书生效而自然终结。二审程序启动后原审被告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上面是当事人死亡上诉状送达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2019-06-24 17: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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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就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做出判决,但在上诉期间该判决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因婚姻关系所形成的一切事务并不受法院判决的限制。在这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说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为自行终止,这种情况对法院的裁判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内容形同虚设,原因是在该判决内容生效前涉案的婚姻关系已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自行终止,其到期生效已无益;二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缺乏存在的基础,原因是法院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判决内容是建立在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基础之上,如果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落入虚无,那么因此所形成的判决内容也丧失根据:三是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终止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引起的,而非依据法院的裁判,由此所启动的财产继承等法律行为需要依据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亦非依据法院的裁判。另外,如果一审判决到期,生存方或者死亡方的近亲属请求法院执行判决所涉财产内容,则一审生效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以婚姻关系自然终结显然无法否定一审判决应有的效力,以一审判决去处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又是行不通。
  该案可否终结诉讼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那么,是否根据该条的规定将该案终结诉讼呢?从民诉法对该条规定安排和立法本意来看,该条规定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即从案件受理到裁判文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而该案,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死亡,其中所含的一个意思是裁判文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显然,在这里一审诉讼程序已全部进行完。因此,该条规定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假如死亡事件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上诉后,即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当然可以采取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案,则一审判决不产生法律效力。
  该案一审判决可否撤销呢?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的判决宣判送达后,有几种情形可以撤销。
1、第二审程序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2、审判监督程序中,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很明显,该案不能撤销判决。
  所以针对该案,笔者建议修改诉讼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由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终结诉讼。

2019-06-24 17:4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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