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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家具已经谈拢了,民法上占有改定是啥意思呢?

何* 贵州-黔南 合同订立咨询 2019.05.24 16:32:31 338人阅读

我弟弟打算要结婚了,去超市给采购东西,已经看中好几个家具了,提前就和超市选择好了,有几套不打算让去卖的,间接属于了,对于民法占有改定是啥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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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变动频繁,不适宜采用登记方式。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卖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卖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在所有权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义。
1、交付的时间。所有权转移时间在民法中很重要,一般说来都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付的形式。交付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当面交付;(2)托运交付;(3)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交付;
(4)需交出证明文本的交付。

2019-05-24 16:3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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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
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2、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关键词:出卖人继续占有)
3、方式不同
简易交付:先拿东西后给钱
举例:借了同学是电脑用,用了几天以后,同学直接买给了,也同意买,于是就付了钱。
占有改定:东西已经归你了但原所有人还占着
举例:找同学找同学买相机,同学答应,也付了钱,这时候理论上来说相机已经属于同学了,但同学说再用几天,也就是说实际上东西归了但你没有马上获得。
扩展资料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物权法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019-05-24 16:3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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