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向别人借款20万元,李四是张三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一年,后因为到期张三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保证人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咋办,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如何理解适用
【法律意见】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它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胜诉权。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债务人是不对等的,因为承担最终责任的是债务人,表现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担责上的差异也是连带保证责任与真正的连带责任之间最大的区别所在。也因为这个原因,连带保证责任被称作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正是基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相对于债务人的不对等且较小,所以才规定了担保法解释的36条,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进行宽容的处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也被受影响中断,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毕竟当事人责任大的,法律对其的约束就应当严格,反之,责任小的当事人,法律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宽容。
2020-12-17 15:28:2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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