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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转化抢劫辩护词是啥,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张** 湖北-黄冈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13 10:26:35 1664人阅读

我邻居在朋友的家里去玩的时候,看到了人家的一万块钱,就给没有控制自己的歪心思,偷偷的拿了,现在已经被抓了,入室盗窃转化抢劫辩护词是啥,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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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常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
二、常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这一点常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今天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
2、常某某在此次盗窃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主观上来说,常某某是受杨某某的邀约才去实施盗窃的,从作案的主观动机上来说,其是被动的;从客观上来说,常某某在作案过程中只是负责开车和望风,其并没有积极主动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常某某在盗窃中只是处于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常某某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常某某只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共犯,而没有使用暴力实施抢劫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被害人被伤害致死与常某某无关,常某某并不知情,即便如此,其家属仍然代为其赔偿被害人亲属25000元经济损失,足见其改过自新的诚心与决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20、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4、常某某在此次盗窃共同犯罪中盗窃数额较小。杨某某及秦某某盗窃的一台电脑并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因他们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夫妇发现,于是不得不丢弃电脑。因此,对于这台电脑应该属于盗窃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另外,被害人的一部价值960元的手机不属于常某某盗窃的范围,因为这部手机是杨某某、秦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所取得,属于抢劫范围。从以上分析可见,常某某此次盗窃的赃物数额较小。

2019-04-13 10:29:35 回复

可以通过分析盗窃、诈骗、抢等关系进行开展转化型抢劫无罪辩护,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罪辩护词可以从所犯并不一定是转化型抢劫罪来分析:
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本意是指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即向抢劫罪转化只限于侵犯财产罪的范围之内。因此,转化型抢劫,其先行之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事实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这一客体的犯罪并不仅仅限于《刑法》第五章规定侵犯财产罪的范围。如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等等都符合这类犯罪的特征。如果仅从罪行法定的角度考虑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犯罪行为只限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话,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除了要考虑罪行法定的原则(我们应该坚持的是相对罪行法定而不是绝对的罪行法定),还要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如盗窃广播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合同诈骗等行为,比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显然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既然规定比这类犯罪危害小的普通型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都能够转化为抢劫罪,为何危害性较大的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不能转化呢。这有违刑法内部的协调,这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也是不相符的。再者,1979年《刑法》未单独规定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时,这类诈骗犯罪都是包含在一个统一的诈骗罪中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实施这类诈骗行为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构成转化抢劫罪。现因刑法对这类诈骗单独规定了罪名反而不能转化为抢劫了,也不合理。
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其本质属性和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一样的,且往往危害性更为严重。所以笔者认为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但是在认定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上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若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的犯罪较抢劫罪处罚重,应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即按转化的罪定罪只能比原犯的罪处罚重,而不能相反。因为转化犯的立法目的旨在严惩某类犯罪行为。如一行为人犯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想威胁,情节严重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按《刑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转化为抢劫罪按第263条规定,只有具有该条所列的8种加重情形之一,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如果案件不具备上述情节,对上述行为按照转化的抢劫罪定罪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时应该采取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上述情节严重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依照《刑法》第127条第一款处罚。这样既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不违反定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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