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小孩是生活在单亲家庭里的,性格有时比较古怪,前段时间和家里人吵架生气跑出去了,一夜未归,后来派出所打电话到家里才知道,他夜里把人家门面房的灯箱砸了2个,被派出所抓起来了,现在人家比较生气,非要想诉他,家里人也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故意毁财罪辩护词怎么起草对他有利?
(一)被告人并不是涉案毁坏财物的纠集者,不符合毁坏财物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则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犯罪行为毁坏的财物数额小,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应从轻处罚。
4、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表明被告人有积极悔罪之心,且能竭力弥补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改造性强,依法应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追诉情形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并且追诉的对象只能是纠集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证据和刚才庭审,被告人并不符合该立案追诉规定的第(一)
(二)和
(四)种情形。因这三种情形与本案关联不大,辩护人对此三种情形不展开讨论。而集中考察规定的第三项时,我们可发现该项规定的追诉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必须是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秘密毁坏的不在此列;
2、人数上必须是三人以上;
3、必须是事件的纠集者,对非纠集者则不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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