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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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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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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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最近看到别人有钱的,便去绑架别人的,后来公安介入的,叔叔觉得自己做错的,后来归还人质的,主动承认错误的,对于如何辩护绑架的台词是怎样的,还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请您给予解答的,谢谢
T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被告人亲属之委托并指派我作为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参与本诉讼,维护第三被告人合法权益。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案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五名被告人涉嫌所犯罪名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在于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量刑中的具体适用。现就定罪与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定罪
1、应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中第三被告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和要求,成立犯罪中止。理由是:
(1)事实依据
第三被告人虽然同意并同其他被告人一起开始实施对方某的绑架,但在内心里他本人因为与方某关系较好,不想绑架方某,所以就编谎说方某请假了没在学校,使其他被告人不得不放弃了对方某的绑架,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见侦查卷P6
2、P69页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WH(第三被告人)笔录》、侦查机关《询问张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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