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所说的这种情形万万不会发生的,即便检察院提起公诉条件不足,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足,仅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为由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而当庭释放只有检察院在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通过对于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存在的客观证据进行细致研判,认定有犯罪嫌疑,但证据尚不足会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如果认定犯罪嫌疑没有,则会立即做出不决定怎么可能出现向检察院退卷你提问之前还是好好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吧
您好,关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换押证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可以,最长是一个月,只要补充侦查完毕,随时可以移送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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