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之前签了一工程,别签了合同,但是一直到现在工程款还没有下来,不知道是否应该赔偿我一些违约金,那么有关于工程建设延误违约金如何计算呀?
工期延误属于违约的一种情形。
1、现实施工中有的存在黑白合同(一份备案,一份是实际双方履行的“存在法律瑕疵或者违法的情形”),这个时候以备案的为准。
2、考虑两份合同的签署原因,如果因为客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签署第二份合同未来得及备案,则以后合同为准。反之,如果签署前合同为了备案,而后合同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的话,那么以前合同为准。
3、关于违约的情形。主要看你的后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违约条款自然无效则适用前合同。
4、违约金还存在过高的问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一般是损失的130%),则视为过高,一方要求降低的法院可以考虑降低。关于既存在保证金又存在违约金的情况,守约方可选择任一,但不可同时主张。
5、建议楼主将合同为什么签署两份的原因公布出来,方便判断合同的效力,以供网友们准确回答。
在合同协议内容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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