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以为在饭店里聚众闹事,让拘留后转到了逮捕,现在马上要开庭了,也聘请了律师,帮忙问一下审查起诉阶段并案审查注意问题是啥,起诉阶段有什么注意事项
证据审查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工作,对于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在实践中不能严格、正确审查证据,就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司法公信力。为此,笔者主要从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能过分依赖口供或以口供为中心进行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实践中,口供在很多地方仍然作为“证据之王”使用。司法机关在审查模式上仍然会受到“由供到证”这一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不注重案件相关的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偏重于对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实践中,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必需综合全案认定,绝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具有优先的证明力,或以口供为中心来检验其他证据的可靠性。
二、注重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检察机关将非法证据在诉前排除,可以及时引导侦查人员以合法方式收集相关证据,降低诉讼风险,维护司法权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需要在以后的证据审查中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不真实意思的表示,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必须予以排除。对于不属于8项证据种类之外的证据形式也应当排除。
三、正确对待翻供、翻证现象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环节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是常见现象。实践中针对翻供翻证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询(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此不能过多依赖,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翻供翻证现象提前做好应对。一方面检察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正确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翻证,认真对待和处理;另一方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慎对待,仔细分析核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动机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如实供述。同时仍要注意不能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供述,多从间接证据着手对案件事实进行印证。
四、补正或合理解释证据瑕疵
在实践中,如果全案事实已经较为确实、充分,就很容易忽视证据瑕疵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待瑕疵证据不能适用绝对排除,需要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实践中出现多份讯问笔录存在大部分内容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相似度较高的笔录应当作为证据瑕疵,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合理解释,同时要提供相关依据,防止侦查机关只是通过《情况说明》来简单解释,导致难以核实。同时,常见的还有扣押物品清单手续不完备问题,如没有见证人签字,没有持有人签字,在笔录中提到的涉案物品没有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显示,此时需要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合理解释并补正。
专业解答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中,若犯罪嫌疑人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等相关指控,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项为确保刑事诉讼进程顺利推进,同时防止无谓的羁押产生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专业解答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应当关注哪些方面详细内容如下所述:首先,未经公安机关核准,被羁押人员不可擅自离境;其次,对个人至关重要的住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在进行变更时,务必向执行机关汇报;第三,若接到传唤通知,需立即履行相应义务并前往指定地点;最后,取保候审期内不得销毁、伪造相关证据资料或串通共谋。
专业解答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刑罚判决规律对于故意伤害罪,其判定标准及量刑依据如下:犯罪嫌疑人有意伤害他人体质,且导致受害者受伤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时,将被视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处罚措施。
专业解答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仔细审查案件和证据,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在这期间,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对案件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专业解答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接到传讯后要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5.遵守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等,并将出入境、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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