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跟他人合伙,有一家建筑公司,最近,连续雨天,他们的工期延误了,对方以不能按时完工为由,要收取保证金,被人告违约,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起诉状咋写
在当事人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时侯,对通用的违约条款做具体处理时,没有按照要求在专用的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出具体的约定,而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对此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其中规定,发包人的解除权对于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1、国家没有硬性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主要由甲乙双方及有关单位部门在商谈合同时确定,形成文字写入合同。
2、违约金在合同中笔者认为是一重要条款,但是工程逾期如何确定?大有文章,如果没有细则和后续工作的跟上,到时难以实行。比如下雨天,无法施工,此乃属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得计入逾期范围,那么雨下多大、多久可以算一天?扯皮了,双方下雨记录是否一致。。。。。。还有工程款,是否按期、按规定支付,材料是否按期、按质到现场,设计院的现场配合、图纸修改,是否按时?很多问题责任难以完全分清。因此仅仅靠这一条来约束施工单位,不能说没有作用,还必须从资质、业绩、管理水准、诚信口碑、实力强弱,领导风格等等综合衡量,同心合力攻克困难,保证按期完工为上策。至于违约金的多少,也不是越高越好,当然太低也不行,个人认为高院司法解释里提出按逾期造成损失的利息来计比较实在。
合同违约起诉状起诉状原告:,男,汉族,19年3月3日生,住郑州市道2号。被告:西华县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负责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4月5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于2003年7月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3年10月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0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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