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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因为诈骗被抓,诈骗个人200万应判几年?

焦** 河南-焦作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3.06 17:41:02 1357人阅读

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因为诈骗罪,让人给举报,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他诈骗金额达到了两百万,我想问一下诈骗个人200万应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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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19-03-06 17:43:02 回复

以下是关于电信诈骗怎么判刑问题的回答
电信诈骗很多人抓的了判不了,分工太细,电子证据取证难,很多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定不了罪。
电信诈骗诈骗数额认定难,诈骗200万,最后只能认定10万的案件都有,
电信诈骗的刑期与诈骗数额,是主犯还是从犯,以及诈骗对象等都有关,单纯根据诈骗数额无法准确确定刑期。
参考刑期:每个省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电信诈骗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具体总结如下:
省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刑期 构成犯罪 3年以上 10年以上
北京 5千 10万 50万
重庆 5千 7万 50万
天津 5千 5万 50万
浙江 6千 10万 50万
贵州 5千 5万 50万
河南 5千 5万 50万
山东 6千 8万 50万
湖北 5千 5万 50万
安徽 5千 5万 50万
陕西 5千 5万 50万
湖南 5千 5万 50万
上海 5千 5万 50万
山西 5千 8万 50万
云南 5千 5万 50万
广西 3千 3万 50万
四川 5千 5万 50万
江西 5千 5万 50万
福建 5千 10万 50万
江苏 6千 6万 50万
辽宁 6千 6万 50万
黑龙江 5千 5万 50万
河北 7千 7万 50万
青海 5千 5万 50万
海南 5千 5万 50万
吉林 3千 3万 50万
宁夏 3千 3万 50万
广东
6千(一类地区)、4千(二类地区)
10万(一类地区)、6万(二类地区)
50万(一类、二类地区相同)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

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 (及团伙诈骗)
团伙盗窃罪的量刑,首先基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在结合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则进行判刑。以下是相关介绍: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
1、
3、
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以下是关于广东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问题的回答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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