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既然权利人邓某某已向宝山公证处申请司法途径解决,而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涉案方高利贷公司派人撬锁强行闯入陈某某的房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陈某某的权利,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且应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虽然高利贷公司提供了一份所谓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只有一份(该公司人员亲口承认)。作为当事人的陈某某连复印件都没有的合同能生效吗?明显有违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特别提醒公安机关,该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多处被涂改过,涂改处也没有陈某某的签名确认。如果是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出租方陈某某连承租方是谁都不清楚,这正常吗?而且也不知道承租方将该房屋作什么用途,更为荒诞的是“房东”陈某某还居住在该房屋内,且钥匙还在陈某某手里的情况下,所谓的承租方就撬锁强行“入住”?种种表明,该租赁合同根本不存在,是无效合同。
2019-06-26 22:20:0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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