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即使取保候审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采取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认定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对保证人予以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具体确定。
其次,如果被保证人有前面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帮助被保证人逃跑的,等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1、在确立取保候审保证人时,对其资格和担保能力审查不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担保人时,往往将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人作为担保人提出,审查机关一般都偏重于二者之间亲情而忽略了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对被担保人的影响力,致使部分保证人缺少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对担保的性质认识不足。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误认为担保只不过是走过场图形式,对其本人及被保证人没有什么约束力。
3、法律规定不完善,执行与惩戒力度不到位。如前所述,取保候审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时承担的责任同民诉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承担的罚款、拘留、直至刑事责任相比,取保候审保证人缺少被拘留的责任,导致其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罚款不缴、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时,执法机关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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