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从立法原意和案件流程来看,自侦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或不起诉阶段办理流程、适用标准基本相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自侦案件审查起诉或不起诉阶段办理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均可参照适用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的规定,而且《刑事诉讼法》第3章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并未另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对于自侦案件是否换保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参照普通刑事案件的换保规定执行。
第二,公诉部门换保不属于同一机关因同一事由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两次取保候审决定。自侦部门采取的取保候审针对的是侦查阶段,不能也不宜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换保和换押属于同一性质,公诉部门换保后重新作出的取保候审措施针对的是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取保候审自侦案件移送其他院审查起诉,则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措施也完全可以轻易规避上述疑虑。而移送他院和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并无本质区别。
第三,自侦案件换保不会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严重侵犯。取保候审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约束较少,不会像羁押和监视居住措施那样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较大损害,况且,公诉部门办案期限通常情况下为1个月,最长不过4个半月,如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对其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换保在有利于公诉部门办案的同时,不会在较长时间内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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