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梅州法律咨询 > 梅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我们一起去旅游,家里遭遇盗窃,盗窃3878判多久

我们一起去旅游,家里遭遇盗窃,盗窃3878判多久

杨* 广东-梅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12.14 00:30:42 457人阅读

你好,昨天我们同家一起出去旅游,结果家里的零钱被偷了。不知道那个人能不能抓到他,我想问一下有关盗窃3878判多久?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梅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可以判刑。 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2018-12-14 00:36:42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12-14 00:32: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旅游局于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详细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旅游局于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详细列举了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 一、这些行为欺骗、强制购物消费: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欺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 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