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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二条
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
一、任何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未获逗留或居留许可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视为非法入境:
(一)不经出入境事务站入境;
(二)以虚假身份,又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
(三)在被禁止入境期间内入境。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许可逗留期限,以及被废止逗留许可後未在指定期限内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者,被视为非法逗留。
第五章
刑事及刑事诉讼制度
第十三条
引诱
引诱或教唆他人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而致使其处於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况者,处最高二年徒刑。
第十四条
协助
一、故意运载或安排运载、提供物质支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他人於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况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行为人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作为实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劳或报酬的,处五年至八年徒刑。
第十五条
收留
一、故意收留、庇护、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人,处最高二年徒刑,即使收留、庇护、收容、安置属临时性亦然。
二、行为人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作为实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劳或报酬的,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第十六条
雇用
一、与不具备法律要求雇员必需持有的文件的任何人建立劳务关系者,不论合同性质及形式、报酬或回报的类别为何,处最高二年徒刑;如属累犯,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凡在建筑工地上被发现实际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士,推定存在劳务关系。
第十七条
勒索及敲诈
以揭发他人处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情况相威胁,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第十八条
伪造文件
一、意图妨碍本法律产生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及项所指任一手段,伪造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公文书,伪造护照、其他旅行证件及有关签证,或任何其他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需法定文件,又或伪造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证明文件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图取得任何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或许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而以上款所指手段,伪造公文书、经认证的文书或私文书,又或作出关於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资料的虚假声明者,处相同刑罚。
三、使用或占有以上两款所指伪造文件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2018-12-11 09: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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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
一、任何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未获逗留或居留许可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视为非法入境:
(一)不经出入境事务站入境;
(二)以虚假身份,又或持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旅行证件入境;
(三)在被禁止入境期间内入境。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许可逗留期限,以及被废止逗留许可後未在指定期限内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者,被视为非法逗留。第五章刑事及刑事诉讼制度第十三条引诱引诱或教唆他人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而致使其处於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况者,处最高二年徒刑。第十四条协助
一、故意运载或安排运载、提供物质支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他人於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况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行为人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作为实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劳或报酬的,处五年至八年徒刑。第十五条收留
一、故意收留、庇护、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的人,处最高二年徒刑,即使收留、庇护、收容、安置属临时性亦然。
二、行为人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作为实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劳或报酬的,处二年至八年徒刑。第十六条雇用
一、与不具备法律要求雇员必需持有的文件的任何人建立劳务关系者,不论合同性质及形式、报酬或回报的类别为何,处最高二年徒刑;如属累犯,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凡在建筑工地上被发现实际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士,推定存在劳务关系。第十七条勒索及敲诈以揭发他人处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情况相威胁,直接或透过居中人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第十八条伪造文件
一、意图妨碍本法律产生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及项所指任一手段,伪造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公文书,伪造护照、其他旅行证件及有关签证,或任何其他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需法定文件,又或伪造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证明文件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图取得任何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或许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而以上款所指手段,伪造公文书、经认证的文书或私文书,又或作出关於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资料的虚假声明者,处相同刑罚。
三、使用或占有以上两款所指伪造文件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2018-12-11 09:15: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