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签了个电话合同,,但是他想要这个合同必须要有效,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合同里面必须要具备哪些东西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我们认为合同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实践性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须有物的交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因此,应当说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个合同法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思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适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普通要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特别要件除具备普通要件的内容外,还须具有: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已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因此,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借款担保实践中,保证合同订立于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证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条件合同。因借款事实未发生,生效条件未成就,保证合同不生效。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对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 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成立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体现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不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主性。 要件的构成不同。 解释的适用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使之成立,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时间上有差异。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五条款与第一百五十七条款之规定,若某项贷款合约被裁定为无效性质,那么此合约从订立之时起便不应具备法律的约束效力。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款所述,对于因这一无效协议而取得某些权益或财富的行为人而言,其获取的权益必须回归原本所有者。举例来说,倘若借贷方已经实实在在地接收了贷款的资金,原则上必须如数奉还给资金提供方。
专业解答职务侵占罪并不必然要求发生于存在合法合同关系之中。此一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机构的在职员工,其故意通过职务权限,采取非法手段,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尽管在特定情形下,合同或许可被视为证明此类侵占行为的确凿证据,但并不能因此就将合同视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前提条件。
专业解答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无需强制执行具有明确署名的合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能选择口头或者其他非书面方式进行,因此,即使并未签署书面形式的合同,口头合同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同样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然而,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通过在签约与履约过程中的欺诈手段,成功从相对方处获取财产,且最终骗得金额达到刑法所定义的“巨大”门槛,便足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专业解答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借款方和出资方要明确彼此的合作意愿,就借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此外,出资方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并且要表达出真实的出资意愿。而借款方则需要说明自己的借款需求和真实意图。
专业解答在进行劳动仲裁时,除了劳动合同外,其他材料如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也可以用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些材料的关键作用在于能够清晰地展示出劳动关系以及权益受到侵犯的相关证据。不过,劳动合同的证明力度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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