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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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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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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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存在犯罪嫌疑,被人起诉后,公安机关要求他居住到指定的地方,对他进行监控。在新地方生活要花不少钱呢,所以我想请问大家,指定监视居住需要费用由谁承担呢?
指定监视居住需要的费用是由监督机关支付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由执行机关指定居住,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指定的居所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如果监督机关指定居所,应由监督机关支付相关费用。被监视居住的行为人不承担。
你好,指定居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在实践中,监视居住是由司法机关自行或经申请决定是否采取的,但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监视居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执行居所,这就涉及了费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有居所,在其居所内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承担,不用向谁交钱。
(2)犯罪嫌疑人无居所或由于案件特殊的,公安机关会指定居所并在其中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换句话讲,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的费用,通通由公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不用交一分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还要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定居所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申诉,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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