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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诉申请执行财产分配的时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李* 河南-驻马店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9.16 09:22:18 481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大学同学最近问我民诉申请直达财产分配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但是我并不懂这方面的知识,请问民诉申请执行财产分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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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阐述的一些信息来看,如果需要满足民诉申请执行财产分配,你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并且要与财产拥有者具备血缘关系。

2018-09-16 09:2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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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但是请求参与分配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金钱债权等。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2018-09-16 09:24:18 回复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年满21周岁;( b)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e)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f)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g)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h)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i)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j)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先予执行满足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先予执行,是指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一般而言,执行须以生效的判决作为依据,须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有些原告来说,如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正常的生活就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原告的请求往往具有急迫性,若等到判决后再采取禁止性措施,则为时已晚,被告的行为早已实施,原告将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先予执行制度正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解被告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就实现其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年满21周岁;(
b)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e)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f)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g)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h)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i)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j)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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