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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企图脱逃,脱逃罪是新的犯罪吗

李* 香港-市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8.24 13:20:10 616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在犯罪期间为了脱逃罪现在请了人 给自己顶包,法院对于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企图脱逃,脱逃罪是新的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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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脱逃罪的追诉时效是从罪犯脱逃时计算,还是从被抓获之日起算,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那么,脱逃罪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呢?该罪追诉时效应从在押人员逃离关押场所时开始计算,而不应该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时计算。因此脱逃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理由如下:
  
1、脱逃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
  继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既遂,但其犯罪行为在长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其特点是,犯罪既遂后至行为终了前,既有犯罪行为的继续,也有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既遂后,其拘禁行为仍在继续,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同时继续。状态犯与此不同,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犯罪行为随之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犯罪既遂,窃取行为终了,但其盗窃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却继续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状态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脱逃罪属于状态犯而不属于继续犯,因为脱逃罪的行为人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脱逃犯罪已经既遂,不存在继续的问题,但由脱逃行为所产生的逃避监管的不法状态仍然存在。
  
2、将脱逃罪理解为连续、继续状态的犯罪,客观上不切实际。
  按照刑法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将脱逃罪行为人逃离后的时间,都认为是处于脱逃行为的继续状态,那么只能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之后才可终止,而此时脱逃人已完全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内,司法机关必定会及时作出处理,根本没有时效计算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果对脱逃罪作出连续性或继续性的理解,就造成事实上脱逃罪没有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这与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3、刑法(2015年11月实施)依据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罪犯脱逃以后,侦查机关当然会发现并立案侦查,因而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从在押人员逃离关押场所时计算追诉时效并不会放纵罪犯。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08-24 13:25:10 回复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亡的、救济物资的: (一)入户抢劫的,行为人向你故意展示其随身携带的凶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从盗窃转化为抢劫罪;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诈骗; (七)持枪抢劫的、救灾。参考,为窝藏赃物;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在逃跑时、抢夺罪;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抢劫致人重伤

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强奸罪,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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