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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单位行贿受贿共同犯罪而言,有哪种情况呢?

姚** 四川-甘孜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8.23 08:53:54 596人阅读

前些日子过重阳节,我们办公室主任代表我们税务局,送了大闸蟹给区里的领导,里面还有两万块钱,就单位行贿受贿共同犯罪而言,有哪种情况呢?单位与单位之间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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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简单来说,出现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行贿犯罪的情况较多。其特点是:
(1)参与共同行贿的主体都是单位,所有具体实施人都是为实现其单位的意志而进行的行贿犯罪。
(2)各单位都是为实施行贿而共同结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势力大的单位对势力小的单位进行胁迫、利诱。
(3)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并由各单位的具体实施人产生和表现出来。
(4)具有共同的行贿目的,都是为各自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谋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共同参与行贿的单位所瓜分。
单位共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根据单位在共同行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按单位主犯、单位从犯、单位胁从犯和单位教唆犯处罚。

2018-08-23 08:55:54 回复

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是要看具体案件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假释的标准。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您的问题受贿罪可以假释吗,您可以参照上述要求,看是否符合条件。

介绍贿赂罪强调撮合联络,牵线搭桥,本身并不会从中获利;行贿罪的共犯表现为与主犯为实现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共犯与受贿者无直接联系,并且能够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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