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只知道什么是诈骗,不知道什么4叫做集资诈骗,请问一下是什么意思啊,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一、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界限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相似之处,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骗取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集资诈骗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集资诈骗是诈骗的一种,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子,办案人员往往容易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尹生华诈骗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但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其行为并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依法将其改判为诈骗罪。这种错误的造成就是因为办案人员混淆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区分界限所导致的。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后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
(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而后罪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
(4)诈骗数额不同。前罪的数额一般都比后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前罪的起刑点比后罪的起刑点低。
(5)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而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有学者认为,“从上述可以看出,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是比较容易区分的”[3]然而笔者认为,从以上的表述和司法实践中操作实际来看,要明确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还是比较难的。要不然,也不会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难以定性的案件。不可否认,以上关于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是正确的,但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如上五点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以此来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另外,有人从犯罪人的角度、被害人的角度、诈骗方法三个方面来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4]依笔者看来这实质上是上述某些区别点的另一种说法,更便于在实践中操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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