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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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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职能职责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征地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备案;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核准被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以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区实行集中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负责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审核与发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县国土局负责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组织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区实行集中安置和相对集中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审批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安置工作。
(三)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费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负责指导督促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人员的户籍信息,参与核准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除出生、婚嫁、复原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五种情形以外所有户口迁入和分户工作。
(六)县住保局负责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房源信息,指导被征地拆迁农户购房,负责兑付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七)县农林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参与核准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
(八)县发改局(物价)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被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的补偿费用。
(九)县卫计局负责对本系统所颁发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经开区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管理和统筹;负责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进行监督,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的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监督其分配方案的公开和公示,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组织清查小组对其财务进行清理。
(十一)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二)镇(街)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督促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核定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参与核准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2018-07-24 20:15: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