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
7.2),故意伤害致人切除脾脏,属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脾脏摘除在犯罪嫌疑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最长可以羁押犯罪嫌疑人217天后,法院开庭审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0日;30日内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有最长2个月的侦查期限,公安机关需在2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有2次将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利,每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2个月;检察院受案后,需在2个月内到法院公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7.2重伤二级 )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2020-10-22 15:44: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