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当地计生部门及时缴纳,争取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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