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情形,按《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即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有以下三种事由: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违约行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你好!有关合同解除返还财产诉讼时效:《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给付物所有权重归给付人享有,不构成不当得利。当给付物已被受益人消费或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受益人取得的价款或享有的利益就成为不当得利,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按照本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进行适用。
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毫无争议的,因为确认合同无效,是昭示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不属于请求权行使的范畴,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但基于合同无效所发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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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则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上返还请求权。因物上返还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返还请求权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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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而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即为请求权,故返还财产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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