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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以下问题寻求帮助兄妹四人,有过口头协议,老大负责管父亲,老二负责

138****1642 四川-成都 补偿标准咨询 2018.07.18 18:52:26 405人阅读

你好,就以下问题寻求帮助 兄妹四人,有过口头协议,老大负责管父亲,老二负责管母亲,父亲与母亲关系不好,分开有15年左右,母亲一直随老二,父亲就随老大生活。现在老大家出现搬迁赔偿,搬迁每人有2.5万奖励金额,老大给了父亲2.5万。事后父亲去世,查出银行存款9.7万元,丧办用掉6万,余款3.7万,现在就余款划分出现分歧,为了大声不必要的争吵,避免影响兄弟亲情,寻求第三方帮助,给予公平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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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继承对象是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房屋按照宅基地的定义被定性成了家庭的,达到一定的条件就升级成家,不属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拆除以后变成建筑材料可以是财产,但是还有分家处理这种方式,没有儿子谈不上分家还能讲分,当事人不愿意分,非得继承才能继承。现在房子这个事属于家庭发展变化中的家庭延续,按照自然规律下一代家庭自动获得家庭的建筑设施,家里有儿子肯定轮不到女儿延续家庭,至少儿子这一代必须也传承一代,你爷爷知道这个规矩,瞎折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依法处理他是后果自负。另外县政府批准宅基地是针对一个家庭批准的,你姑姑属于其他家庭,其他家庭想取得这一处宅基地还得让县政府针对其审批、批准,可惜你姑姑家不符合规定批准不了,你爷爷这也属于瞎折腾。另外你们没有跟着母亲成为别的家庭的成员,那么你们还是这个家庭的成员,这个家庭的房屋、承包地也能说是你们家的,谈继承等于是一家人不认一家人

2018-07-18 18:5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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