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科、股等或市场局、处、科、股等或公平交易局、处、科、股等
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通过仿冒他人标识、他人商品标识等,引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自己的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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