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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正当竞争主体是什么,在线等解答,谢谢,

罗** 河北-石家庄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3 11:26:14 391人阅读

你好,不正当竞争危害社会我们要抵制,我想问问银行不正当竞争主体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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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是规范经营者正当合法经营的首要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商业银行的个人业务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要求层次更高,内容更具多元化。然而,商业银行数量和规模的膨胀,致使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为了能在竞争中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淘汰竞争对手。而在多种竞争手段中,商业银行采取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经济违法行为。 作为经营货币信用及服务的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而不惜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排挤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同行业的其他合法竞争对手的利益,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的金融市场监管秩序。为了保障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就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规范。但是,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经常出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监会的多头执法、甚至重复执法的降低政府的执法公信力的现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就必须对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是对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的现状,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争相执法。 第二部分:阐释了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危害,既损害了合法经营的竞争对手的利益,又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银行业的正常金融监管秩序,继而引出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确定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分析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不确定的原因,包括立法授权不明确、行政职权划分不清晰、执法依据不同等执法规范的不确定性,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内部利益驱动以及商业银行之间,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激烈竞争的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利益权衡。 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制度的基本构想。通过健全现代商业银行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授权,确定法定职责,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和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互动协调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从而构建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体系。 通过具体实例对商业银行现实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深刻剖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是银监会。银行不正当竞争主体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规定。

2018-07-13 11:28:14 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二者的联系:
(一)都是旨在维护市场经济充分竞争方面的法律
(二)都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三)两法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有交叉的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行为其中一条是商标混淆,与商标法的混淆有相同的规定)
三、二者的区别:
(一)虽然都体现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不当竞争的干预,因此属于经济法部门法;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因此属于民法部门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防止过度竞争对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损害。知识产权法是以个人为本位,防止他人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由国内规范组成,而知识产权法有国内规范与国际条约组成。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程序不同。知识产权法有专门的机关,如商标委员会、专利委员会。
(五)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多,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少技术性规范。希望上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本位是什么 的解答对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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