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让与担保与符条件合同 的事,现实生活中,很多债权人往往通过“隐藏”的方式规避该规定,以致法院很难将之认定为让与担保。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附条件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条件,如果借款合同能够履行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借款合同不能够履行就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屋的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房屋交付及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等约定的很全面。这样,不同的法院就会对该协议有不同的认定,有的法院会“透过现象看本质”将之认定为“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即买卖担保协议”,从而将之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也会有些法院不会“恶意推定”该合同为买卖担保协议,而将之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这样也就不会将之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借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要继续履行)。这就为规避让与担保(买卖担保)协议无效提供了一条可能成功的途径。
2018-07-12 22:49:52 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让与担保与符条件合同 的问题,买卖担保又称让与担保,是指在借款合同等合同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对借款合同等合同进行担保,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债务,则相关不动产或动产归属债权人所有。此类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有回购条款等条款。此类合同因违反《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和《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而无效。因为此流抵条款很可能会侵犯债务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不公平的后果。
2018-07-12 22:4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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