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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 定增量的相关内容具体有哪些

杨* 云南-大理 改制重组咨询 2018.07.11 10:51:05 515人阅读

我想问一下重大资产重组 定增量的相关内容具体有哪些?我们公司最近需要做重大的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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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资产重组才有这次停牌: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018-07-11 11: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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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定增量的相关内容具体有哪些的问题,解释如下:
重组往往是公司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行业整合、扩展业务范围、增强公司整体实力等目的,所以在对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价值评估做的比较合适的情况下,都对公司的市值和股价是一个利好,证明公司正在为改善业绩做努力。
增发其实就是上市公司的增资行为,增发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收购资产,但与重组不同,增发也可能是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偿付公司借债、补充公司资金、投资公司本身的募投项目等。所以增发对公司的影响随目的不同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就没有重组那么明显,对股价来说可能没有重组造成的利好明显。

2018-07-11 10:53:05 回复

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适用新规值得关注,若监管当局不对借壳、重大重组等作出例外细则,可能很多经典操作模式都将改变。这将是行业内颠覆性的变革。
但基于以下原因我们认为新规不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该类操作,尤其是配套融资并不属于背后监管逻辑的收紧范围,因为与资金定增相比,其资金有着明确的用途。

二,监管新规包括发行部监管问答的法律未解关系《重组办法》与《非公开发行细则》、《重组办法》证监会上市部问答方式的窗口正策,存在平行、上下得两种位阶关系,重组与发行在证监会也存在两套不同的审批机制

你好:
1、资产重组和非公开增发,有所不同,但也可能有相同之处
2、资产重组,通常将可能行业改变、大股东变更、购买资产、新增项目等等
3、非公开增发,主要是企业融资,没有行业转变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变化的情况,但有可能存在购买资产、新增项目

(一)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股权收购模式下,收购方免征契税,只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被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除了印花税之外,相比资产转让模式,被收购方可以节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两大税种。具体来说:
1、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依据财税[2002]191号文,股权转让不征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文件不能直接适用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原理和政策,2016年5月1日起,产品(动产)、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都变成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但股权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这也是国家一贯鼓励投资的政策延续。因此,本文认为,股权转让下不应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关于股权转让模式下,尤其是100%股权转让的模式下,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本文认为股权转让模式下,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实践中为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后续再行转让1%的股权。
3、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属于2009[59]号文规定的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可参见上述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处理。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较重,而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土地增值部分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在将来进行不动产销售时,可以减轻增值额,获得节税利益。
2、在股权收购模式下,各方的税负都较轻,尤其是被收购方,可以减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股权溢价部分不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对于将来用于出售的收购方而言(自持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将大增,未来将承担很大的税负。
3、交易双方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在对双方税收负担进行明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磋商,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促成交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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