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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解释

赵** 辽宁-葫芦岛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10:31:43 544人阅读

我朋友因为涉嫌不当竞争被同行业的同事起诉了,现在他的案子正在审理过程中,所以,他想了解,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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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因此,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前,收受商业贿赂的法定主体是“对方单位或个人”。

2018-07-11 10:4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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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新出台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解释如下,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交易相对方以外的第三方,这呼应并肯定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长期以来认定经营者给予第三方好处以不当影响交易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做法。本次修订关于商业贿赂条款的最大变化,是将所有的“交易相对方”都排除在商业受贿的主体之外,这极大地颠覆了对商业贿赂的传统认定。

2018-07-11 10:3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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