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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赔偿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胡** 河北-邢台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0 13:20:11 2827人阅读

我的弟妹自己做生意不干净,被人投诉说是违反了法律,来咨询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赔偿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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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原则,故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全部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另一部分内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时能够得到的合理的预期收入。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不仅要对受害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还应对受害者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还应考虑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才能列入赔偿范围。

2018-07-10 13:2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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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不是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额都是适用商标法。

二、只有在经营者在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商标法的赔偿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以上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赔偿数额的解答。

2018-07-10 13:2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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