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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请问一下发包方同意转包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蒲** 陕西-西安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10 12:45:29 1780人阅读

你好,朋友他的叔叔是一个工程队的负责人,他想知道对于发包方同意转包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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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挂靠公司于发包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你们是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的。当然要是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你们要是有资格,可以做为挂靠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这样挂靠公司于发包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有效。
其次,你们想继续做工程,你就要说服挂靠公司,让其给发包公司去函:表明你们是他们的内部分包,愿意交纳保证金,发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无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时,为保障你们的利益,你们也要与挂靠公司形成一个内部协议,表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说明工程是你们挂靠在他们公司名下的,你们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和挂靠公司有纠纷。
最后,挂靠公司交纳保证金的理由你们可以找你们与挂靠公司的合同约定来说事,另外就是用给其管理费的压力给挂靠公司施压。鉴于工程方面的相关合同文书相对复杂,尤其是合同中的表述,为保障以后更大的利益冲突,建议你提前请律师介入,请律师起草相关合同文书,以避免以后产生大的争议。

2018-07-10 12:5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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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发包方同意转包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
一.最高院法释〔2004〕14号的26条已经明确,实际施工人若起诉发包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责任人为多人时,对外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而内部各责任人是按份责任。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并不是连带责任.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是为了查清事实,在分清责任后各责任人仍是按份责任.不存在谁吃亏的问题.你所说的"转包人"当然要适用26条的规定.  
二.《合同法》27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指,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工作成果)向业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对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8-07-10 12: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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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处理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时忽略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问题。比如在处理合伙、联营等纠纷时,仅对内部的债权债务直接分摊或分割至各合伙人、联营方连带责任承担之请求权,给外部关系中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危害,这显然是错误的。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三)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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