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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连带责任 免除部分债务人的效力如何。

刘* 四川-攀枝花 债务债权咨询 2018.07.09 10:36:55 8509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舅舅承包的建筑工程,最近工程出了事故, 承担了连带责任,请问一下连带责任 免除部分债务人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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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何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
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本文主要讨论连带债务中的债务免除问题。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
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
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
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
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
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
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
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
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
因为其他债务
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
,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
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
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
,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
那么个别和解
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
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
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
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
但是不应该超出连带债务的平均值,例如说,甲,乙,丙三人共同欠丁
6六千元,后来,丁与甲,乙两人进行和解,甲,乙两人每人只要出
1
以前元,这样还剩下四千元,但是这四千元,丙只需要承担两千元,不需要为这四千元全部承担。

2018-07-09 10:4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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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免除应当区分债务的免除和责任的免除两种。我们认为这样的区分在现实中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所谓债务的免除,是指不仅在被免除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上债务被免除,而且在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也免除负担;而所谓责任的免除是指被免除者只在与受害者的关系上免除债务,而与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负担无关。 这样区分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如果是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债务的免除,其免除的数额就应当及于其他共同侵权人,否则不仅与连带责任的本意不符,而且也会在共同侵权人内部产生循环诉讼的现象。而如果是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连带的免除,则说明债务在数额上并没有减少,只是免除了与其他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使其与其他共同侵权人之间产生一种隔断,从而不再与其他共同侵权人一样对全部债务负责。因此,这样一种免除,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责任的情况只具有相对效力,并不能约束其他共同侵权人。其他共同侵权人在对外清偿了全部赔偿款以后,对内是有权行使追偿权的。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连带责任 免除部分债务人的效力如何的解答,希望采纳。

2018-07-09 10:38:55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由此可知偿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偿务人偿务的,其他连带偿务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由此可知偿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偿务人偿务的,其他连带偿务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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