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形式上,这三种情况可能同时存在,但是虚假宣传应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同时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一般两种行为同时认定,即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对于在先知名的非注册商标,只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关于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做出以下解释: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在实质上的拘束力。对法院而言,一个生效判决作出后,此后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判决内容相抵触。就两个专利是否构成近似这一问题,法院先前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不构成近似,这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均应具有拘束力。最后,在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中推行两套判断方法和标准,将会人为制造纠纷,不利于鼓励创新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如该案所揭示,一项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却在后续不同的审查体系中得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以致不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使用并承担侵权责任,这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预判力范围,有损市场主体对法律和国家公权的合理信赖,使法律的指引和预期评价功能发生异化。使用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属于正当使用,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禁止的“擅自使用”或者“使用”之列,两法对此并不存在冲突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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