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合伙做了一笔生意,但亏损严重欠欠下了一笔钱,但是与我合伙的人不想承担这笔费用,所以想了解关于合伙承担连带债务?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首先合伙承担连带债务,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对于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以用于清偿。这种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个人破产,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而随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建立起来。本案中,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
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但是需要注意,合伙协议中的分担比例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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