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舅妈开了一家老字号的麻花店,她想咨询一下,关于商号及不正当竞争保护条件有哪些。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根据该规定,可以抽象出后使用商号对在先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要件:商号权人的商号登记、使用在先,后商号使用行为在后;在 先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商号与在先商号相同或相近似,其在后使用行为可能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在后商号使用人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2018-07-05 19:35:58 回复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组织特点、组织形式。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其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以及标识经营主体的功能。
语言文字具有有限性,能够作为字号使用的语言文字更加有限,因此,两个以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民事主体选择相同或相近汉字作为字号成为可能。另由于我国企业民成的登记由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区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且相对在各自封闭的登记程序中进行,这就为不同民事主体选择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基于逐利的动机,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欲借助他人在先商号形成的商业信誉,进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将 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亦登记为自己的商号,这是造成先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的主观原因。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商号及不正当竞争保护条件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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