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对于民事诉讼简易步骤审理延期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准予延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否则就视为超审限。我们认为,这种关于简易程序审限的规定过于死板,与人民人、财、物紧张的状况不相适应,客观上影响了人民的办案效率,因此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应准予延长,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具体理由如下:近年来,许多基层都在广泛适用 简易程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简易程序得到进一步的扩大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民事成诉案件较多、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大、许多强调快审快结、简易程序比较灵活方便等。实践中,由于实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或排期的人员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标的、事实情节、法律关系等进行判断确定,而并不考虑也无从考虑被告辩称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疑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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