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3.多头执法造成监管的错位、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银监会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银行法》在执法主体上相竞合的规定,造成工商部门和银监会分别执法,尺度不一,影响了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以上就是对商业银行 不正当竞争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2018-07-04 19:43:57 回复
咨询我
对于商业银行 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设立条件、程序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在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后,商业银行仍被纳入“实缴制”的规范范畴,可见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占据相对优势的地位,商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屡有凭借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对于基层工商干部来说,往往也会因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在监管与执法工作方面有诸多不适应性,导致执法监管的薄弱。
一、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特别是在发放贷款业务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正因如此,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中强势的一方,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附加一些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条件给交易相对方,造成交易行为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2.因为商业银行数量和规模的膨胀,致使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为了能在竞争中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淘汰竞争对手,其中不乏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经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同行业的其他合法竞争对手的利益,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的金融市场监管秩序
2018-07-04 19:39: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