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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吴** 辽宁-大连 判决执行咨询 2018.07.03 08:48:13 15037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负责运送货物,我想问问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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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字体:大 中 小   2017年08月25日 12:56】
 
案  由
    

    
案 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一、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复议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复议机关。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复议机关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复议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
送达地址:
收 件 人: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方式的确认
    
    本人同意复议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本人或代理人送达有关通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同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
当事人签名或盖
年   月   日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如有变更,保证及时告知复议机关。
□我要求复议机关对本确认书的       内容保密。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签名
    
对问题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2018-07-03 08:5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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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
地址
及方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2018-07-03 08:50:13 回复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般都是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填写,如果是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的话,应该会在送达回证上有显示。不过即使没有显示也问题不大,反正确认书上是需要你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可以,和我联系,给你处理。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和我直接电话或者微信联系(电话同微信)方便给你详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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