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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应赔偿标准规定内容

刘** 四川-绵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5 10:56:32 1890人阅读

我亲亲家的孩子前几天因为交通事故被一辆车撞伤最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的家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但结果现在还没有下来,想咨询一下,被害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应赔偿标准规定内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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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用语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如果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明确化过程中,2000年12月1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精神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内。
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条文,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因此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018-06-25 11:0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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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具体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上所述是你所提出关于被害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应赔偿标准规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2018-06-25 10:57:32 回复

你好。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 元。
关于故意伤害附带赔偿上诉状的内容上相对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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