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托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从合同的角度来说,风险代理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是没有障碍的。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参照民事诉讼进行的,从原理上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阻碍风险代理方式存在的特殊性。
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参与诉讼的情况较少。究其原因,应当说与风险代理相较一般代理的特性有很大关系。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而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报酬相对固定,律师开展业务所付出的投资相对固定,所以,较少采用风险代理。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其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风险代理吗的问题很容易回答,上面的内容做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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