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温州法律咨询 > 温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咨询 > 刑事案件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啊?

刑事案件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啊?

李** 浙江-温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17 09:18:46 2613人阅读

我朋友现在被卷入一起刑事案件,现在对方准备提起民事诉讼,请问下刑事案件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啊?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温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8-06-17 09:24:4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下面是刑事案件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一、对损害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38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当被害人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已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损害型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占有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损害型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损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占有型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因诈骗类犯罪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2)、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前者如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车辆、房屋等损失;后者如被害人因伤病较少的劳动收入、继续治疗的费用等,但不包括被害人被害人今后可能得到的或者通过努力才可能取得的物质利益,如发明创作带来的收益‘加班所带来的收益等。
  
(3)、精神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占有型犯罪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除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本条可以知道:

1、对于占有型犯罪行为,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不予受理。
    
3、对于此类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办案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挽回,如果刑事案件结案后,发现被告人仍有违法所得位于追缴或者仍有退赔能力,由司法机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犯罪,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除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1、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受国际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委托代表该组织行使职权的人员;
(5)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委托,代表该组织行使职权的人员。
    
2、对以上五类人员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必须是该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本身没有联系,那么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民法通则》第121条所规定的职务侵权赔偿,凡是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受害人只能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获得赔偿,不能再依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06-17 09:19:46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

侦查阶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侦查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包括侦查阶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对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起诉,侦查机关无权决定。因此侦查阶段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