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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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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申** 四川-泸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16 17:26:43 905人阅读

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在审讯,我想问问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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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上文为您解答  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

2018-06-16 17:28:43 回复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未成年抢劫案上诉状是什么 的解答

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进行处罚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伙同他人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上诉人确有伙同他人对受害人进行“教训”、“收拾”,但黎晏佐和何玉波临起犯意进行抢劫,超出了上诉人授意去“教训”、“收拾”的主观故意。
A、上诉人只存在伤害赵李梅的故意,其春熙路公安人员对其询问上诉人想怎么报复赵李梅时:上诉人则说想找人吓唬吓唬他,打他几耳光,不准她跟其他人耍朋友之类的,可以说是有伤害的故意,而且自己书写的材料中也证实这一点。
B、上诉人并没有分得赃物,一审法院认定楚君分得了赃物证据不足,楚君分得了什么赃物?楚君在材料里说的很清楚什么都没有要,黎晏佐和何玉波总共抢得现金才100多元,事后上诉人分别给黎晏佐和何玉波各分300元(是自己的钱)作为他们帮忙报复的辛苦费,和赵李梅耍朋友期间几个月时间就用了几万块钱,当时上诉人根本不缺钱,更不可能为财物为目的找几个朋友去对受害人进行抢劫,一审法院不能仅凭有利害关系的黎晏佐这一孤证认定上诉人分赃。
C、当事后得知被邀约的黎晏佐、何玉波抢劫了受害人并捆绑了受害人赵李梅时,上诉人还因此责怪黎晏佐和何玉波,说道并没有要求去抢劫(自己书写材料),并积极给受害人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解救。
故在上诉人以语言明确授意黎晏佐和何玉波对感情外移的赵李梅进行“教训”、“报复”,只是对其进行故意伤害,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伙同黎晏佐和何玉波买刀、指定犯罪场和抢劫的实际发生(超出上诉人犯意),便倒推认定上诉人有抢劫的直接故意,其逻辑矛盾。
2、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和黎晏佐、何玉波有抢劫赵李梅的合意
A、上诉人和黎晏佐说法相互矛盾,上诉人在渠县公安人员问到即证据目录5第5页第4行:上诉人答到:“我想起是在我租房子附近的一个茶房说的,说赵李梅在金帆船会所上班,我还说这个女娃娃身上有钱,你们去弄钱后你们自己得…….”;而黎晏佐的陈述中证据目录13第2页第12行:“然后我和何玉波就到住的地方去了,回到住的地方,我给楚君打电话,楚君当时就把我们叫到附近一个茶馆看了一会我们又回到住的地方,等楚君回来后,楚君就给我和何玉波说有个女的在成都金帆船会所上班的…..楚君还说那个女的在会所上班应该有钱,楚君想报复那个女的”。 因而两者说法从言语本身上不完全吻合且说法不一致,上诉人的笔录说是在茶楼说的,但是黎晏佐说是在住的地方说的,两者说法相互矛盾且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他们是否有协商,是否有抢劫合意的真实性,孤证不能定案。

B、黎晏佐说法前后矛盾,黎晏佐在回答公安人员询问的时候证据目录13第2页第1行“在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渠县和楚君耍(即和楚君第一次在渠县见面),聊天的时候,楚君给我说到成都去找个女的弄点钱(肯定能意识到是抢劫),我问他啥子事,他就说就是弄点钱,我以为他是说着玩的,也没有在意,他当时又说他和另一个人(后来参与抢劫的何玉波)也说好了……”;在同样一个笔录里第5页倒数第2行问到为什么要去抢劫时,黎晏佐回答:“当时楚君叫我们去帮忙报复那女的,我也没有意识到是抢劫。”既然第一次见面就说去弄钱怎么可能后面还意识不到是抢劫呢?没有意识到是抢劫应该是黎晏佐对客观真实情况的描述,进而也说明了楚君并没有要求黎晏佐去成都找个女的弄钱之行为,况且楚君不可能说已经和另一个人说好了(何玉波),因为证据材料显示何玉波是楚君和黎晏佐已经到成都后才给不在成都的何玉波打电话叫来成都帮忙报复。
故黎晏佐说法与自己说法前后矛盾,与上诉人说法相互矛盾,是否协议去弄钱两者说法不一致(地点),存在重大疑点争议较大,何玉波又在逃,因此案件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上诉人与黎晏佐、何玉波有抢劫的合意。
3、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这种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
犯罪皆有动机和目的,上诉人邀请朋友去教训赵李梅,其动机是希望赵李梅害怕武力威胁(甚至是伤害)而服软不再和别的男人暧昧,希望能回到自己的身边,这种单向的希望是上诉人的行为动力,而不是客观上有带人买刀、踩点等,结果被抢就有抢劫的直接故意,那假如黎晏佐和何玉波对受害人强奸、绑架,那上诉人也有其强奸和绑架的直接故意吗?这无疑是主观臆断和强加,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邀约人对受害人进行“教训”是事实的不清和证据的不足的。
二、上诉人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第200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行为极为相似,吴学友终以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定罪处罚。
吴学友也是雇请胡围围和方彬等人携带凶器(钢管)对受害人李汉德欲进行重伤,结果二人殴打李汉德并抢劫其身上钱财580元,事后,吴学友也给二人“酬金”600元,公诉机关也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瑞昌市人民法院则认为胡某和方某的抢劫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结果法院以吴学友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上诉人行为基本和上述案例一模一样,只是时间、地点、作案凶器不一样,然而一审法院则认为事情是因上诉人教唆“教训”而引起,并一起去买刀,则含沙射影的认为其教训已覆盖了“抢劫”之意,这纯属主观归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之行为应参照吴学友案,虽然我国不是判例国家,但被最高人民法院收集的案例应作为其判案指导。
三、黎晏佐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言词证据证明力极弱,可信度很低,应出庭作证。
1、黎晏佐说法与上诉人受害人说法不一致,但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供述可信度较低。是否授意去抢劫问题,谁提出买刀,是否参与分赃,上诉人说这全是诬陷,两人说法相互矛盾,且系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在陈述抢劫的过程中与受害人所说也并不一致。黎晏佐为推卸责任,减轻自己罪行,说到绑受害人是何玉波(证据目录12第4页倒数第7行),但是受害人赵李梅陈述是黎晏佐捆绑自己和刘军的(证据目录17第2页倒数第5行),因而黎晏佐为减轻自己罪责诬陷何玉波,说法证明力极弱。
则以上可以看出黎晏佐为求自保和轻判,有诬陷上诉人和何玉波之嫌,其供述可信度较低,因而其供述相互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事实不清,但又是一审定案的关键性证据,依据《四川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7条之规定,黎晏佐应出庭作证。希望以上对 抢劫罪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是什么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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