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因此,不是所有的判决书在下发后,发现错误都能进行更正。只有出现前面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制作补正裁定。而前面几种情形的补正,并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变更。故即使下发了补正裁定也不会影响原判决上的实体内容,仍是原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原判决书上的当事人对于原判决所确认的内容不上诉,那么就失去了上诉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补正裁定只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且是不可上诉的裁定。由此可见,补正裁定仅是作为被补正的判决书的附件而存在的,意在修复原判决书中的“笔误”部分,而不是对原判决书作实体上的更改,也必然不会形成一个新的判决。它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它的效力取决于原判决书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补正裁定不可上诉,也是意在维护原判决书的效力,使它不致因新裁定的出现,而影响了其效力的稳定性。这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不会让人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朝令夕改的。
三、一份判决书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理由,适用法律情况和判决结果等几部分组成的。当事人从一份需要补正的判决书中的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几部分,就可以看出法官的“笔误”。也即法律上所规定,可以下民事补正裁定的情形。如果不是上面情形的补正,而是补正已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已作了一个新的判决,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的。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情形可以下补正裁定,就有待法官们认真把握了。在出现不是可以下补正裁定的情况下,当判决书下达后发现错误时,只有等当事人上诉进行更改。当事人没有上诉的话,则只能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通过本院启动再审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通过补正裁定补正后的判决,仍确认的是原判决上书的事实、理由与判决结果,而不是一个新的判决内容。它的生效时间就是原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补正裁定对原判决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判决书的当事人对原判决没有上诉,则不需要再给予上诉期限。法律上也不允许,法院没有通过上诉或是再审等程序,而通过补正裁定的形式来否定原判决书上的内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公信力。
对于民事诉讼裁决书要多久才出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裁决方式有当庭裁决也有择期裁决,一般择期裁决。择期裁决期限不会太长,因为整个劳动仲裁从受理到审结法律规定45天。
法律依据: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做出完整正确的裁判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法官做出的裁判可能出错,错误的类型和性质不相同,在司法制度中也就需要建构不同的救济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和实践中早已创设并承认了判决补正裁定制度,但是即使是最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诉解释)对此也仅设置了基本规则,实际上是在调整《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后,重新发布了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这种选择在保持规则和实务的连贯性的同时,也将原规则的模糊之处“照单全收”。对此,应提炼规则的理论核心,如后文详述,强调补正裁定的对象是判决中的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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