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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弟弟出了一场交通事故,我很担心他。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追尾处理理赔及维修是怎样的?
如果事故认定追尾车辆全责的话,可以凭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
你好关于追尾处理理赔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如下如是你追别人的尾,即便没有把保险过户,也可以由你得保险公司来赔偿,2000以内,因为这事用交强险来赔的,交强险没过户也能赔,只不过要麻烦点,商业是赔不到了,因为必须过户,还有即便赔了钱也只能到原车主的账上,双方可以协商。
可以要求,但很难得到的支持。一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该主张于法无据;二是,贬值损失实际上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即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的贬值程度才能得到反映,因此,车主只能在交易发生后实际产生了车辆成交价格减少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损失,而在车辆没有交易、实际损失不确定的情形下,主张对其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三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损失的数额也成为是否应当反映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等都很能难把握。如果要赔偿贬值损失,也应当有关于损失的认定标准,并且还有足够权威、标准统一的评估认定机构和人员。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这些前提条件,使司法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即使能够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但由于该结论只是审理案件的参考,可能随着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对车辆贬值引起的财产应该赔偿,但应当设置一定的损失赔偿限额。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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