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以故意犯罪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由于犯罪停止形态从纵向反映了故意犯罪不同的主客观情况,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刑罚目的实现均有影响,因而是现代各国刑法中普遍规定的一项刑法制度。其中,对于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一般是以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准;对于未完成犯罪的未遂与中止形态,一般都在刑法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形态,有些立法例在刑法总则中规定,有些立法例在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中作特别规定,还有些立法例未作为犯罪规定。我国刑法典在总则明确规定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彼此独立存在,不可能相互转化,即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
(二)故意犯罪的过程与故意犯罪的阶段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于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前后相互连接、此伏彼起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
(1)犯罪的预备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时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终点。
(2)犯罪的实行阶段,以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为终点。
(三)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密切相关的关系。 其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其主要联系在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以上是关于 工伤做什么鉴定 的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期限:
视同工伤(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认定时效(30日/1年):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1年内申请。
认定决定(60日):区县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伤认定决定。
鉴定结论(60日/30日):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停工留薪期(12个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定点医疗结构出具体的伤病情况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住院康复(30日):工伤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工伤康复人员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注意:“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是9-12点。14-18点,但是职工提前在8:30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30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同时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 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突发疾病死亡具体来说。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 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为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故意犯罪;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上面就是围绕 多少日工伤鉴定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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