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条件中,“无固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无固定住所还是本身当事人无固定住所?在办案管辖地以外有住房,在案件办理机关管辖地内没有住房的是否能算“无固定住所”?
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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