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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搞房地产的,之前他和一个客户签订了协议,但是因为事情太多,现在准备把这个项目转让给朋友,但是客户就不愿意了,说这不行,还要求赔偿,想问一下土地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的限制有哪些?
对于它而言,这里有三项限制条件:1、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3、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土地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的限制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如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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